京教策〔2021〕1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教委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职成〔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特高’建设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建设等处理”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特高’建设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建设等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