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双减”最新六点重要政策如下:
一、关于作业负担
(一)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
(二)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三)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四)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
(五)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六)学校和家长要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
二、关于课后服务
(一)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二)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
(三)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四)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
(五)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六)教育部门要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七)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
三、关于校外培训
(一)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三)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四)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四、关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一)学校要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
(二)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三)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五)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五、关于强化配套治理
(一)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二)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三)教育部门要会同妇联等部门,办好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
(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六、关于做好试点探索
(一)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
(二)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向学生提供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
(三)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
最后,《意见》要求,各地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的同时,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