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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2 10:35:18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全市“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指导督促各部门有序采集数据、主动共享数据、合规利用数据,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全市教育大数据治理统筹推进机制,盘活各类教育数据,实现常态汇聚与共享,依托大数据促进教育治理能力提升,培育教育新场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教育数据缺乏统一标准、统计口径不一致,深度利用困难,跨部门协调数据流程繁琐,学校重复上报等问题,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从机制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发厅〔2018〕1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函〔2021〕20号)、《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7〕37号)、《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京大数据发〔2019〕1号)等。

  三、《管理办法》面向的主要对象是谁?

  主要面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等全市教育系统相关单位。

  四、《管理办法》的内容要点有哪些?

  一是组织领导。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落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制定教育数据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研究审议教育数据资源规划、建设、共享和安全有关议题;指导全市教育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职责。各单位要依据“三定”维护数据目录,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途径、更新周期、数据内容以及共享开放程度等负责。

  三是数据采集。各单位依据“三定”采集与职责相关的数据资源,同步完成共享汇聚,实现“一次采集,多方使用”。能够通过跨部门共享获取的内容,不得重复采集;能够从市场直接获取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

  五、教育系统内共享数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

  一是“无条件共享”类,将精简程序,通过教育大数据平台共享至需求单位;

  二是有条件共享类,有共享范围限制或对数据内容限定的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提供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数据或给出不共享理由,教育大数据平台做到记录全过程。

  三是不予共享类,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xxgk/zfxxgkml/zfgkzcwj/zcjd/202108/t20210810_2460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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