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要求,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方案》(以下简称《评价方案》),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省委书记刘家义,省长李干杰、副省长王心富就做好评价工作作出批示要求。
按照《评价方案》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自查自评工作。8月11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召开2021年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协调部署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教育厅总督学刘欣堂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就我省自评工作作出安排,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明确任务,认真做好我省的自查自评工作;三是高度重视,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在查找问题与不足的同时,也要善于总结经验和取得的成效。
自2018年开始,国家已连续4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施方案》,于2019年开始每年开展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的持续开展,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教育优先发展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制约教育改革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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