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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7 17:44:28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日前,泉州市教育局联合市人行、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出台了《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时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监管的范围、方式、举措、风险预警、处罚措施等。
7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泉州市迅速响应、落实“双减”政策,通过多方调研、会商和征求意见,《规定》应运而生。适用于面向该市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规定》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直接缴入学费专用账户,若以现金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在资金监管方式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采取“最低余额+大额动账预警”或“最低余额+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其中,“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即一个收费周期3个月,按保证金10%、第一个月30%、第二个月30%、第三个月30%进行资金解付。
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jyyw/xx/202108/t20210817_5670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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