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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我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1 09:15:31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2021年我区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函授站的领导和管理。各有关高等学校要把函授站建设与管理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中,重视和加强对函授站的领导和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禁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活动。

  二、严格执行函授站备案招生制度。凡在我区设置的函授站必须在我厅履行备案手续,我厅同意备案后方可招生。不得先招生后备案,严禁未备案招生,已撤销的函授站以及不合格的函授站不得招生。

  三、加强函授站的教学和学籍管理。主办高校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函授站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控其办学行为,定期检查评估,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主办高校的校本部与函授站要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阅卷。主办高校要设置学籍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主办高

  校要切实督促函授站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的配备,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教学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管理,不得擅自缩减学习时间和擅自改变教学形式,不允许在备案地点之外另行设立教学点,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四、严格收费管理。主办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向学生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公开,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招生宣传等关键环节要明确学生学费一律由主办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严禁由函授站、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收取学费。高校与函授站的学费结算须经过银行对公业务进行转账,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转汇。各主办高校要严格督促函授站点落实各项办学规定,不得违反各项收费规定。

  五、做好2021年度检查工作。今年11-12月份,我厅将对区内函授站进行年度检查审核,各主办高校务必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检查自评报告和年检备案表(附件1)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年检的主要内容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学及教学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办学条件建设、学生投诉管理及消防设施验收等。年检工作在主办高校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我厅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对于年检存在问题的,责令主办高校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计划甚至责令主办高校撤销站点。不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暂停办学,在下一年度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系统上将不予审核通过。

  六、做好函授站清理工作。各主办高校接此通知后,要对本校所有函授站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函授站是否已按照规定在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布局是否符合要求、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是否发生更名、转制和联系人是否变更等。各高等学校要将在我区备案的所有函授站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21年9月31日前将有关统计表(附件2)和清理整改的书面报告报送我厅发展规划处,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1796720980@qq.com。

  七、做好2022年函授站备案工作。2022年函授站备案工作已经启动,请有意向备案函授站的主办高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主办高校在申报2022年函授站备案工作时要统筹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原则上区外高等学校在我区只能设立1处函授站;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 2—3 处函授站,在全区设立函授站累计不得超过25处。主办高校应当考察拟设站单位资质。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生源比较集中;同时能提供满足教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且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重点考察教学场所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方面条件。主办高校新设立函授站需按照附件3中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材料装订成册(一式7份)寄送至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及电话:王大磊,0771—5815523。

  附件:1.驻桂高校年检备案表

  2.函授站清理情况表

  3.广西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备案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9845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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