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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9 00:34:42作者:佚名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

  

  晋教师函〔2021〕5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正高级教师:

  1.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不含从事学科教育教学的校、园长和教研员);

  2.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等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目录所含学科的教学人员。

  三、评审条件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2.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不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3.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从今年起,取消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包括原标准条件中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教学成果奖及艺术、体育奖项)。各市应对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标准条件中有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申报人员专业理论、育人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专业示范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条件。

  4.继续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对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的刚性要求。

  四、有关要求

  1.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审核申报的程序组织。各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程序,严肃申报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

  2.各市、各单位按照名额(见附件)推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其中各学校(单位)推荐数不超过1人。各市申报正高级教师的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市实际申报总数的30%。各市推荐的正高级教师参评人员中,农村(含镇区、乡村)人员不得低于实际申报总数的20%。

  3.2021年,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人数不得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021年参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配表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108/t20210824_933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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