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1〕113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变更社会举办者的请示》(陕教字〔2021〕17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举办者由“西安理工大学、西安长峰科技产业集团公司、陕西博龙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理工大学、陕西博龙实业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陕西博龙实业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