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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12:33:36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十四五”期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现就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提高基础教育普及水平、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目的,对中小学布局进行调整优化,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市、县(市、区)资金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标准化学校,适当撤并一些规模过小、办学效益较差的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二、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规划

  (一)布局规划期限。

  2021—2030年。

  (二)布局规划要点。

  1.幼儿园。各县(市、区)要按照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0%

  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的目标,做好各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城市和县城每服务1万人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每服务3万人至少设置1所公办幼儿园。农村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幼儿园,一般每服务人口0.3—0.6万人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3万以上人口的大镇要建设2—3所乡镇公办幼儿园。推进村级幼儿园建设,人口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规划设置幼儿园特教班。幼儿园布局规划由各县(市、区)开展,各城区要将属地的自治区直属、市直属幼儿园纳入本地布局规划中。

  2.小学。各县(市、区)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实现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办学规模逐步降低到2000人以下,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各地要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撤并规模小、质量差的小学,原则上规划保留50人以下的教学点要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小学布局规划由各县(市、区)开展,各城区要将属地的自治区直属、市直属学校纳入本地布局规划中。保留抵边自然村教学点。

  3.初中。各县(市、区)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实现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办学规模逐步降低到2000人以下,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规划新设寄宿制学校。逐步撤并村级及规模小、质量差的初中,原则上规划保留乡镇及农村300人以下初中要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乡镇初中一般设置为寄宿制学校。鼓励在城区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办学规模应在2500人以下。初中布局规划由各县(市、区)开展,各城区要将自治区直属、市直属纳入本地布局规划中。

  4.普通高中。各县(市、区)要围绕消除大班额,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选课走班的目标开展布局规划,逐步消除普通高中巨型学校。逐步撤并乡镇高中,原则上规划保留的乡镇普通高中以及规模少于500人普通高中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要规划逐步剥离高完中。普通高中布局规划要由各市围绕消除大班额,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选课走班的目标,与所辖县(市、区)共同编制,确保以市为单位满足规划目标。

  5.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区)要按照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全覆盖的目标开展布局规划,各市和20—30万人口的县(市、区)要独立设置至少1所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要由各市按照全员入学的目标,与所辖县(市、区)共同编制,确保以市为单位满足规划目标。

  (三)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

  1.摸底调查掌握办学条件。逐校开展摸底调查,掌握学校师生、办学条件、人口发展趋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当地群众的入学意愿。

  2.合理测算学生规模。结合“七普”数据测算学生规模,合理将适龄儿童、少年配置到各级各类学校。

  3.调整完善学校布局规划。结合各地已经完成或正在编制的布局规划,重新论证分析,调整完善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学校布局满足中长期当地适龄儿童入学需求。

  三、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一)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期限。

  2021—2025年。

  (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实事求是地核实、分析和评估现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校舍、场地等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提出可行的建设发展目标和方案,合理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保规划实施具有可行性。不得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不得脱离实际、贪大求全、大拆大建。

  2.坚持标准原则。要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桂政办发〔2011〕16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桂教〔2012〕3号)等标准和规范以及“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学校基本建设进行规划测算,推进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办学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规模或豪华建设。

  3.可持续性原则。规划要面向未来,必须有较强的预见性,在进一步完善布局规划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合理确定学校中长期发展的办学规模。既要用足、用好当前的资源条件,又要为未来发展留有后备资源与拓展空间,确保所完成的规划具有持续性。

  4.防灾减灾原则。学校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要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提出明确的防治措施、治理期限和治理方案。对于难以治理的,要提出迁址规划,确保校区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5.可操作性原则。规划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能付诸实施,成为行动方案。要根据现有校园占地面积、地形地貌和可行的发展用地对学校建设进行规划。要结合历年上级专项资金额度和当地政府筹措投入资金额度,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编制学校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期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确保规划可操作性。

  (三)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1.摸清底数。要在科学制定布局规划基础上,以校为单位,逐校清查教室、宿舍、食堂、体育活动场地、大门、围墙、校园占地等教学生活设施的现有存量和安全质量情况,分门别类列出现状清单,编制成册,实事求是地统计出每一所学校的现有办学条件,为测算需求缺口做好基础性工作。

  2.隐患排查。要对学校校园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查明其危胁范围、危害程度及危险性大小,确定治理的可行性;在危险区内不宜新增校舍,受灾害威胁的原有校舍在未治理前应考虑增设防护措施。

  3.编制“一校一策”“一校一图”。要根据学校校舍及其他设施的现状以及校园占地、地形地貌、发展用地等情况,结合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对学校的基本建设进行测算和规划,确定每一所学校规划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需求,编制每一所学校基本建设发展规划,形成《中小学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书》(简称“一校一策”),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校园规划总平面图,实现每所学校都有校园规划总平面图(简称 “一校一图”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分类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及基本建设规划覆盖面广、专业性强,部分规划还需市、县(市、区)共同组织研究,各地要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目标任务,分不同学校类别有针对性指导学校做好布局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先建后撤,严格程序。各地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备等。撤并学校要征求家长意愿合理分流学生,务必确保先建后撤,避免造成学生因学校撤并而失学辍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确定建设计划投资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做好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建设投入,按计划分步建设,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四)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民办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继续用于教育;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接受了捐赠的学校的财产处置需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置换或转让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可随生源转移到接受生源的学校,用于扩建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可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7号)对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处置。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优化布局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发展成果,提高教育满意度。

  五、时间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能分工,围绕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和本地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9月30日前各地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摸底调研工作。

  (二)10月31日前各地完成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工作,并由各市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11月30日前自治区完成对各市报送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12月31日前各地完成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由各市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原则上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不得调整,未经自治区教厅审核的建设计划不能纳入“十四五”年度建设计划。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基教处卢贵昌,0771—5815488;基建处李少波,0771—5815513 ;规划处王大磊,0771—5815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0129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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