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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12:06:57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和专业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

  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9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驻地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驻地高等学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管理。行业、企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参与专业办学的指导、监测与评价。

  第四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按需设置、错位发展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提高专业设置效益。

  第二章  专业设置范围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设、调整和撤销专业。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应以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优势为依据。应重点设置和建设适应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与学校办学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时可根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需要设置《目录》外专业。《目录》外专业名称、内涵不得与已有专业相同。

  第八条  医药卫生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教育类不得开设《目录》外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九条  设置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行业)发展需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二)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实习方案、毕业标准等。

  (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数限制。除新设立不足5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外,设置专业超过总量控制数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新专业。计算方法为:学校专业设置总量控制数=学校在校生数/120,即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120人(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大类专业不低于60人)。

  (四)有完成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有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2人,“双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专业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不少于1人;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助人员。

  (五)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办学基本条件。专业教学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专业不低于50万元,第二产业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不低于250册;专业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至少有2个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

  (六)有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新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首次设置专业一般不超过4个,学校设立3年内可累计新增专业8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新增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每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办好1-3个专业群,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设置以下专业:

  (一)响应和服务国家战略的专业;

  (二)对接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专业;

  (三)填补区域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四)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与2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衔接的1年制专业;

  (二)广西平均就业率低于85%的专业;

  (三)广西或区域内布点过多的专业;

  (四)与学校办学定位、特色不相符的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学校须按教育部要求按时按质发布上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尤其应针对就业岗位,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以及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五)经校级学术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审议,并经学校相关议事程序报出。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属于《目录》内普通专业,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目录》外专业设置,应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论证推荐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开设医药卫生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教育类等控制专业类别相关专业,必须达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区域内布点情况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且涉及行业专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参照控制专业执行。

  第十七条  新设置专业原则上5年内不能主动撤销。已实际停止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并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自动撤销,再次招生需按设置新专业要求申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校外专业办学点(班),应取得办学点(班)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校外专业办学点(班)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当年新增专业、撤销专业及具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及专业名单。定期发布全区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组织或委托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报告。

  第二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指导机构,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性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学术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常态化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建立产业人才数据平台,研制中等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谱系图;每年定期发布区域职业教育专业布点、招生计划、就业率、经费投入、办学质量监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评价结果;至少每三年发布产业人才需求报告。中等职业学校依据相关数据及报告主动进行专业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评价制度。学校新设置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当年应开展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自评,撰写自评报告,明确基本办学条件是否合格,并在学校官网公布。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学校专业办学条件自评结论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自评复核不通过的专业,要求学校一年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调减计划、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专业点,并暂停学校当年申报新专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办学、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发生不稳定事件的专业,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调减计划或暂停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业停止招生后,应按原有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办法》(桂教职成〔2011〕23号)同时废止。此前专业设置与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0107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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