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等获取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号),我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前期已经在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范围内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0月9日—10月31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xgk@shandong.cn,或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60号,山东省教育厅北附楼209房间(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机关服务部),邮编:250002。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9日
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草案)
202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获得感与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及以下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是指中等及以下学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中等及以下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咨询。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二)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三)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四)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五)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六)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七)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八)体育评价、美育评价等体育美育信息;
(九)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十)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详见《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1)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附件2)。
第七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八条 中等及以下学校可以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人事、后勤等内部事务信息;
(二)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
第九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积极扩展主动公开范围,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更多与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等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主动公开以网站为主平台,中等及以下学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下列一个或多个网站上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主管部门网站;
(三)学校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
同时,鼓励中等及以下学校积极通过其他网站、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学校应当接受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第十四条 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时限的约束。
第十七条 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应当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使用邮政企业的给据邮件邮寄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以学校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第十九条 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三)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六)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仅需要学校从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中摘录的除外。
(九)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条 如果咨询人咨询的信息同时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多种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分别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公开或更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未按本办法规定答复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处理,审查过程中,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可以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一)申诉内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驳回申诉;
(二)学校的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驳回申诉;
(三)学校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学校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且已移交档案馆的信息,按照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