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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 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

发布时间:2021-10-25 22:43:58作者:佚名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一些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甚至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良莠不齐……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这部法律将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等。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郭林茂说,这部新法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目前,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教育最关键的责任主体是家长,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郭林茂介绍说,新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包括: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

  在法律责任中,除了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后果外,还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郭林茂表示,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国家不过度干预,但需要一定的支持举措。新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新法还要求,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应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新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郭林茂说。(北京10月2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亦君先藕洁)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110/t20211025_57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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