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21〕22号
经查,下列10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10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注销。自办学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各校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tzgg/202110/t20211029_2524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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