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发〔2021〕44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1〕10号)要求,我厅对2018年印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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