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教育热点 > 12月31日前,四川义务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12月31日前,四川义务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发布时间:2021-11-20 06:07:41作者:佚名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

  

  

  11月17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全省“双减”工作视频会上获悉,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通信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营转非”工作任务。所有营利性机构在“营转非”完成之前,须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及收费行为。

  “营转非”的办理范围有哪些?

  《通知》明确,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营利性机构”),且有意向继续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必须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

  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是指: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群体,培训内容涉及国家课程标准的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学科知识的培训活动。

  “营转非”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注销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凡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内容的培训机构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原办学许可证中涉及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的内容自动失效。

  二、注销或变更营利性机构登记

  营利性机构注销的,可通过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两种方式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营利性机构继续存续的,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可继续依法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三、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营利性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同时验、交原办学许可证。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要件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登记审批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95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完成名称预登记,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承诺实施实名制管理教员和学员等手续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方可颁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

  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内容应填写规范,学校类型须填写“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内容须填写申请书内载明的且属于原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办学内容,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中写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四、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机构举办者向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非营利性机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须保留原营利性机构的相关企业法人单位名称中的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登记机关在机构预登记核名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同时应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要求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赠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

  举办者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在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出资人将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存入验资账户,并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举办者在要件齐全、填写规范、符合登记审批的条件下,提交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要件,由审批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内载明的业务范围须与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内载明的办学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增减。

  现有机构在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后,要及时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并将验资款转入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同时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报民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营转非”完成之前不得招生及收费

  《通知》强调,所有营利性机构在“营转非”完成之前,须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及收费行为。

  已在教育厅进行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期间不得售卖新课,其办理流程参照线下培训机构操作路径执行。经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批通过的线上培训机构,依法取得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活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线上营利性机构,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教育厅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资格,并将名单告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取消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依法依规停止其线上培训活动。

  由营利性机构设立且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教学点,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申请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和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流程参照营利性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执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教学点,将按照国家“双减”政策规定,终止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资格。

  本通知发文前已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重新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或拒不整改的,不予核发非营利性机构办学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情况予以变更或撤销非营利法人登记。

  


原文链接:http://edu.sc.gov.cn/scedu/c100494/2021/11/18/cac1a08d725545c29d797021b115470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