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交叉学科内涵进行了界定,就设置机制、退出机制、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作出要求。《管理办法》旨在构建规范有序、相互衔接的交叉学科发展制度体系,主要思路是科学规范、试点先行、放管结合、创新改革。
一是明确了交叉学科的内涵。交叉学科是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通过深入交融,创造一系列新的概念、理论、方法,展示出一种新的认识论,构架出新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个新的更丰富的知识范畴,已经具备成熟学科的各种特征。
二是建立了交叉学科放管结合的设置机制。坚持高起点设置,高标准培育,建立了先探索试点、成熟后再进目录的机制,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依程序自主开展交叉学科设置试点,先试先行,探索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径。在此基础上,还明确了试点交叉学科编入目录的申请条件和论证程序,严把质量关。
三是建立了交叉学科的调整退出机制。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退出机制。同时,对于退出目录且还有少量社会需求的交叉学科,提出了过渡衔接办法。
四是明确了交叉学科学位授予和基本要求。分试点阶段和进目录后两种情况授予学位,分别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试点交叉学科由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按审定该学科设置时所确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列入目录的交叉学科按目录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并由相关学科评议组制定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五是构建了交叉学科的质量保证体系。为确保交叉学科建设质量,结合交叉学科特点,从招生、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所有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均须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可不参加专项合格评估。同时,为优化发展环境,提出试点交叉学科可不参加第三方组织的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科交叉不等于交叉学科。学科建立有其自身规律,需要知识分化融合并形成相对独立的人才培养体系,能够适用于学位授予单位规模化、规范化培养人才。学位授予单位应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领域,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根据本单位学科特色大力促进多学科交叉,协同开展复合型创新人才培养。在交叉学科建设方面,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师资、成果、绩效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按《管理办法》规定,本着科学精神,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