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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00:49:09作者:佚名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党工委网信办、公安局,省教育考试院,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四)各地有关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深入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方案》部署和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三)各高校要强化办学主体责任,规范招生行为,细化工作举措,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对违规广告宣传及时处理整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xxgk/zywj/202112/t20211216_57947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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