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师办函〔2021〕1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学系列、中等职业学校系列、高教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中小学系列:全省普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来青从事支援帮扶工作且援派期为1年以上,在受援单位工作满10个月以上的援青人员。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安排另行通知。
(二)中等职业学校系列:全省各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育教学人员;来青从事支援帮扶工作且援派期为1年以上,在受援单位工作满10个月以上的援青人员。
(三)高教系列:全省各普通高校在职教育教学人员;来青从事支援帮扶工作且援派期为1年以上,在受援单位工作满10个月以上的援青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评审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政策及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评审规范操作、结果公平公正。
(二)落实申报数额核准制度。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不接收职称申报材料。
(三)合理规划岗位应用。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同时,为引进高层次紧缺性人才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职称。网上申报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鼓励支持申报人所在单位积极探索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因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1年职称申报、评审,除援青人员外,全部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单位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申报人做好账号注册、完成资料上传等网上申报各流程具体事项,同时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逐级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
(四)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线上或线下审核情况(包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和评审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要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审委员会;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每位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和评议材料;要充实完善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的比例,落实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要严格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等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审批(备案)。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或备案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四、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安排
(一)按规定时限开展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的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间要求,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完成申报评审工作。各地区(单位)须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审核上传,并将线下材料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除援青人员外,其余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st.qinghai.gov.cn/rsrc/ggfw)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试点期间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及任现职(资格)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专著、业绩、成果等按评价标准需提供的材料。
2.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申报职称时不提交证书原件,只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纸质版),由所在单位(学校)确认盖章后提交。2002以前的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查询学历(学位)的,须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的扫描件。
3.所有需要提供的材料,均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及规范格式提供。
4.所提供的材料要清晰、完整。论文需提供封面、封底、目录、论文全部内容;课题、优质课、公开课、讲座、继续教育、各类证书等均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5.凡不按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清晰辨认的,视为无效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人本人承担。
(二)单位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委托评审函1份。
2.《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1份。
3.《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花名册》1份及电子版。
4.《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册》电子版。
5.《拟晋升职称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1份及电子版。
6.公示情况说明1份。
7.评价标准要求为职称申报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填报的各类表格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范表格为准,未规范的表格,按省教育厅规范表格为准,详见附件。
9.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提交给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六、开展“双定向”评审工作
从2021年起,开展基层“双定向”常态化评审工作。“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对以往工作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在基层开展职称“双定向”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数量和质量,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七、做好援青人员职称工作
援青人员申报评审,不占申报单位指标,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2021年下半年的援青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线下申报、评审,不再另行通知。
(一)将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纳入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统称援青人才)职称评审范围,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三)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四)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八、有关规定
(一)评价标准执行依据。中小学系列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4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系列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0号)执行。高教系列中,本科院校在新的评价标准未修订前,执行现行评价标准,高等职业院校按《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青教师〔2021〕49号)执行。引进的硕士、博士等紧缺性高学历人才,申报职称时按已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二)期刊审验和论文检索。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附期刊的检索页,所在单位对期刊进行审核后盖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69号)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继续教育学时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分段计算学时。2020年前,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2021年,仅对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及其它因客观原因确需补学的人员,可视情况开展线上补学工作。
2.培训年限。申报初级职称人员,需具备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与拟转换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课培训学时;援青人员不作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四)管理岗位课时量。职称申报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学校管理岗位人员申报职称,课时量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一线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二分之一,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在校内公示。
(五)申报材料有效时间
1.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委托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所有网上审核、资料上传和线下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各级各单位在本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方案,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各个环节衔接紧密,科学高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在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各个环节工作规范、公正,确保申报、推荐、评审质量。
(三)加强协调,平稳推进。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注重部门内外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稳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联系。未尽事宜,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雷顺平 联系电话:0971-6310741
附件: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