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要求,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1〕225号)规定的评估程序,经学校申报、市级推荐、省教育厅评估,现对2021年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结果(附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辽宁省教育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出具正式函件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需署实名。信函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当地邮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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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