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教育部制定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非学历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高校非学历教育蓬勃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培训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但也存在部分高校办学定位有偏差、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各校要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抓好常规管理,避免逐利倾向,防止因不健康发展影响学校声誉。
二、准确把握非学历教育办学原则
各校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要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自招、自办、自管非学历教育。严禁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如确有合作办学需要,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要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严格立项审批,规范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年度办学情况备案制度。积极探索有序、规范、创新的改革发展路径,推动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