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高函〔2021〕33号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江苏高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要从严从实落实《规定》和《通知》要求,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各校要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整改工作结束后,部属高校应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职成司确认;其他高校报省教育厅确认。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对高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特别是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教育部将于2023年1月起正式开展全国统一的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明细备案工作,各校要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做好本校非学历教育立项审批工作。
三、各高校要认真填写整改清单,于2022年1月18日前将有关信息报送至省教育厅。填写内容为“是否符合要求”和“整改措施”两项,提交格式为Excel版(表格完整填写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任彦媛、陈然,联系电话:025-86265384、86265612,邮箱:jsouxkjsc@126.com。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