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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8:28作者:来源:

   1.本文件适用哪些机构?

  市教委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适用本文件。

  2.出台文件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是强调规范要求。将易发高发新发的违规行为,列入办学规范内容,划定规范办学的“硬边界”。

  二是明晰发展方向。文件首次提出非学历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定位,引导学校办学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定位,要成为首都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是固化实践成果。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如年检制度、督导专员制度,同时也借鉴吸收了其他领域成熟经验,如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通过制定文件,将这些实践成果固化下来。

  3.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提出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企业成长、为劳动者职业发展和为市民教育需求“四服务”的办学定位。引导学校办成区域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入职培训和职业发展的职教中心以及提升文明素质的市民学校。进一步明确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办学条件。明确学校按规定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和场所,严格教师和受教育者的资质。提出受教育者须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具备同等学力。

  三是规范办学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领域内违规行为做出规范要求,比如对用名用语、招生宣传、合作办学、校园管理、关联交易、信贷消费、教学点管理作出更明确要求。

  四是强化法人治理。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确定《章程》、董事会、举办者和校长的职责与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依据相关文件,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实现方式。

  五是构建共治格局。借鉴抗疫经验,构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市区教委的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风险预警措施。进一步完善年检和督导专员制度。探索引导学校转型发展和有序退出。

  4.文件内容如与后续出台的上位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在文件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北京市对高等教育、民办教育作出新规定的,新规定内容涉及非学历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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