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教育舆情 > 新未保法学校保护与安全专题系列解读—②性教育写入法律,多举措防治性侵害

新未保法学校保护与安全专题系列解读—②性教育写入法律,多举措防治性侵害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8:40作者:来源:

  张雪梅

  近期,《校园与法》微信公众号陆续刊发系列解读,带您关注了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与安全方面的专题内容。本篇为第二期,作者为全程参与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专家建议稿起草成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雪梅。

  性教育写入法律,立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建立和完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相关制度

  针对备受家庭、学校和社会关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如何预防和处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一些成熟的实践探索通过研究、总结,写入法律,规定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社会保护中,在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内容后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

  2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5司法保护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6规定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学校、幼儿园招聘教职员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并且应当每年定期对教职员工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十二条)。该条针对性侵案件再犯率高和校园性侵害往往受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规定了源头预防措施,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为保障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查询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九十八条)。

  此外,在司法保护一章,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增加规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学校也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在日常的教育保护方面对未成年人多给与关注、保护其隐私,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校园与法》微信公众号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