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促进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我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修订)》《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本次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建设与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对申报资格、认定标准、评估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优化了评估分值和整体框架体系,夯实硬件基础,突出软件提升,引导省级示范园回归内涵建设,规范保教行为,积极开展课程游戏化、融合教育等前沿领域研究实践,重视改革成果凝练推广,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组织各级行政、教科研人员和幼儿园深入学习、更新理念、认真实施,确保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地要将示范园建设作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办人民满意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新修订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开展新一轮创建工作。优化幼儿园布局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教师激励政策,扶持幼儿园创造条件争创示范,同时指导幼儿园制订建设方案,梳理办园成绩、优势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推进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
三、强化动态管理。新修订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2022年起执行。我厅在常态化开展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的同时,每年将分批对现有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进行复查。各设区市也要建立健全升级示范性幼儿园定期指导制度,建立完善后续跟踪、管理机制,督促幼儿园持续提质量,强示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