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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1 09:59:38作者:来源:

   一、该《办法》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有什么关系?

  答:该《办法》是北京市贯彻实施《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配套文件。

  二、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指导各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教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的“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指示精神。

  三、该《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有哪些?

  答:相对于《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此《办法》更加聚焦建立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对教育部《意见》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并提出了一些创造性措施。

  一是突出服务性。坚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理念,突出服务学校,给予学校依法处置事故、“校闹”的具体指导,减轻学校负担和压力;突出服务学生,保障合法正当权益。

  二是突出实操性。《办法》定位为全面涵盖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纠纷解决、舆情引导等全链条、各方面工作,相比教育部等部门的意见,条文尽可能细化,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便于学校操作实施。

  三是突出创新性。北京现有一些作法在全国已有创新性,如校方责任险制度。文中提出进一步完善,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以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赔付为基本保障手段”,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早介入,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提出借鉴医患纠纷化解方式,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同时,要求进一步夯实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解决伤害纠纷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以丰富纠纷化解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另外,在“校闹”问题的认定上,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也作为不得采用的方式,对教育部等部门《意见》列举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拓展。

  四是突出协同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涉及多部门。除全盘吸纳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对相关单位在事故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外,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了公、检、法、司等部门在依法处理事故中的责任,如要求公安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介入“校闹”处理,提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等在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事故纠纷中的作用。还有就是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

  四、该《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答:《办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我市学校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五、《办法》对事故责任怎么界定?

  答:《办法》中明确事故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六、申请行政调解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学校和受伤害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向主管该学校的区教委提出申请,由区教委指定专人负责。

  七、该《办法》中明确的“校闹”有哪些具体表现?

  在涉及学校纠纷处理中,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有: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八、该《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类型的学校?

  答:该《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本市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该《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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