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朱宁宁
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10月13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责任落实,两个修正草案的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统筹协调国旗、国徽管理的具体部门,将一审稿中规定的“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分别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由其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的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实践中国旗、国徽的使用情况,两个修正草案的二审稿进一步对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新增多项规定,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此外,国徽法修正草案中还增加了国徽教育的内容,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