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教〔2021〕22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中“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于2020年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上,个别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延至2022年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内容
从202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应不低于1000元/生·年。各地原有生均拨款标准及其他形式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
二、实施范围
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实施范围为: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三、具体要求
(一)落实投入责任。按照《贵州省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中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公办普通高中投入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按照国办发〔2019〕29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严禁用收取的学费等非税收入抵顶财政拨款。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财政要按照经教育部门审核确定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数,及时足额落实所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预算资金。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经费测算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全面推动各地落实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人民政府将把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落实情况作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州)级政府要强化对县级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要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