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旅厅和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在培训场所、建筑面积、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方面,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作出严格的规范。
《指引》规定,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同时,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等;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等。《指引》还规定,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时30分。
对于从业人员,《指引》明确要求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各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指引》自2022年1月10日开始施行。据了解,在《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3年内按照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