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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9 17:04:29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普通本科高校实习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维护大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实习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人才保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实习管理,规范实习安排,强化实习保障,提高实习质量,结合我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普通本科高校的普通本科学生实习,适用本管理办法,普通本科高校中的高职高专学生实习、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习的定义与类型】实习是指依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明确规定,由学校组织到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实习的主要类型有课程实习、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办法,统筹指导、督促全区普通本科高校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习的文件精神,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组织保障,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高校承担实习管理主体责任】高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践教学的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高校教务部门是实习管理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建立并完善实习运行保障体系。

  第六条 【高校的教学院(系)承担实习管理直接责任】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做好安全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做好实习总体设计】高校要将实习纳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整体设计之中,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认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明确实习大纲要求,做好学生实习的总体设计。

  第八条 【科学制定实习大纲】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制定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性质和目的;实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实习的时间安排;实习的质量标准;实习的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合理安排实习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高校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特殊专业或存在特殊原因的,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采取分散实习时,高校要制定分散实习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对实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对分散实习的学生,高校需于实习前做好家校联系,确保学生家长知情。

  第十条 【精心组织实施学生实习】根据实习方案和实习大纲,高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高校的教学院(系)要制定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基地、实习时间、实习经费预算、学生的交通住宿等。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及实习有关培训,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做好学生考核。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高校与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高校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权益保障】高校和实习企业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本权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高校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十四条 【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高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开展集中实习。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加大实习经费投入】高校每年应当安排实习专项经费,用于实习期间师生交通费及食宿补助、指导教师补贴、学生保险等与校外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六条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高校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要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高校要重视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向实习指导教师倾斜,建立健全实习指导教师的激励、培训、考核与监管机制。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支持高校加强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支持高校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放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代替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十九条 【完善实习制度体系】高校要重视实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实习安全管理细则等,从制度体系上为学生实习提供有效保障。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实习工作督查与奖惩机制】自治区教育厅不定期对实习工作开展督查,将督查结果作为本科教育相关经费划拨、教学改革项目立项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实习工作管理规范、实习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的高校予以通报表彰。对实习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监管不力、问题和隐患频发、学生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实习工作考核】各高校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依据实习大纲,制定实习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教务处每年负责对教学院(系)的实习工作实施考核,教学院(系)负责对基层教学组织、教师的实习工作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做好实习工作总结】高校每年要总结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习环节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实习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学生安全和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实习经费是否充足、实习效果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1303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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