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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9 16:50:49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国家事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管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有效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校外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培训材料”),是指经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编写、选用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包括用于线上、线下的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材料”)和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的培训材料(以下简称“非学科类培训材料”)。

  第三条培训材料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

  (二)加强全程把控。加强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确内容要求和标准,健全管理机制,细化违规处罚规定,强化日常监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检视。

  (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渠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等监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统筹下,培训材料实行国家、地方和培训机构分级管理。

  第五条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主管部门为审批其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主管部门为审批其机构设立的行政部门。

  第六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统筹和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的处理处置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审核、管理以及对问题材料处理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章  编写审核

  第八条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对所编写培训材料的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学科培训材料编写研发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材料的编写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无失德、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培训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方向、价值导向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传播科学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内容科学准确,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三)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

  第十条培训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二)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六)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八)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九)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十)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十一)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培训材料编写研发人员言行有上述情形的,培训机构不得选用使用其编写研发的培训材料。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须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除应符合编写研发人员要求外,还须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教育或培训经验。

  第十二条建立培训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制度,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其审批设立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资质要求组建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的审核队伍,明确审核流程和时限,重点对意识形态属性强的内容和执行课程标准情况进行把关。

  实行培训材料编审分离制度,严格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学科类培训材料审核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地方教育教学实际,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培训材料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培训材料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与培训材料内容有机融合,避免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培训材料一律不得通过。选取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必须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培训材料的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学科类培训材料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第十四条学科类培训材料采取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双审核。其中,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线上、线下培训相对固定形式的基础性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以资料库、视频等形式存在的培训材料开展抽查性审核;鼓励探索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审核把关。

  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相应主管行政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修改完成后须按规定重新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在多个地区使用的同一培训材料,可由培训机构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证明,供其他地区审核时参考。

  第四章  选用备案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设境外课程、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阶段开设境外课程、选用境外教材的,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产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一)线上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线上学习资源、开发者信息、下载网址、资源主题、资源简介、适用对象及图文来源等;

  (二)线下培训保管材料应包括编写者信息、材料简介、材料内容及适用对象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做出书面承诺,所使用培训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专业力量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编审人员资质、内部审核、选用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培训材料编审人员参训要求,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督促相关校外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材料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整改期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培训材料开展任何形式的授课活动。对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应主管行政部门,由对应主管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1236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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