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 号)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2019年12月,我厅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作了适当的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如下:
原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根据《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新政策: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
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年度检查制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域内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