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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做好辽宁省2022年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2 03:16:30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有关市教育局、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省内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22年继续做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3号)要求,我省2022年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和户籍地区范围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宽甸县、桓仁县、义县、阜蒙县、彰武县、西丰县、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北票市、凌源市、建昌县、康平县、本溪县、凤城市、北镇市。

  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实施区域的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要求,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我省将城乡分类代码中的 220(村庄)、210(乡中心区)、123(特殊区域)、122(镇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和 112(城乡结合区)界定为农村。

  二、报考条件

  (一)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

  学生报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辽宁省 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均须具有上述实施区域户籍地区范围内户籍,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根据教育部规定,有关招生高校可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出其他报考要求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学生报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辽宁省 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上述户籍地区范围内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按照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4.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台账并做好相应的资格审核筛查。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报考、入学等环节,将该政策明确告知考生,做好提醒工作。

  四、资格审核

  (一)职责分工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报名考生的学籍资格。

  2.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审核报名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资格。

  3.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报名考生类别(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

  资格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单位)根据本地(单位)实际制定。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规范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审签材料务必留存备查。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专项计划有关招生高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要求由招生高校自行审核。

  (二)工作流程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

  (1)考生在4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

  (2)4月27日前,省招考办将报名考生名单通过数据管理平台下发至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时提供给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将考生名单下发至有关市级公安机关。

  (3)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市考生报名数据通过县(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分发至有关县(市)教育局。有关县(市)教育局负责对考生学籍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考生学籍审核情况在“学籍审核意见”项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对学籍信息有误的,须在考生的错误信息项处予以更正,并在备注项注明修改的信息项(字段名)名称。

  有关市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报名考生户籍资格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市级公安机关根据考生户籍审核情况,在“考生户籍审核意见”项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根据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审核情况,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审核意见”项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对户籍信息有误的,须在考生的错误信息项处予以更正,并在备注项注明修改的信息项(字段名)名称。

  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学籍和户籍审核意见在考生名单表的“资格审核意见”项注明“符合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或者“不符合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各项条件均符合的视为“符合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

  (4)5月10日前,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市汇总后的资格审核结果报省招考办,上报材料包括:

  ①本市审核结果统计表(包括:审核总人数、符合条件人数、不符合条件人数,并加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章)。

  ②经更正、补充有关信息项的考生名单表(电子数据表)。

  (5)省招考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汇总整理全省资格审核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填报专项计划志愿。

  (2)省招考办分发报名考生名单。将高考成绩达到填报专项计划志愿分数要求的考生名单表通过数据管理平台分发至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并提供给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将考生名单下发至有关市级公安机关。

  (3)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将本市报名数据通过县(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分发至有关县(市)教育局。有关县(市)教育局负责对考生学籍资格进行审核,填写考生高中学籍学校、高中实际就读学校信息(学校标准名称)和学籍审核意见(注明:“合格”或“不合格”)。

  有关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考生户籍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填写考生户籍所在地址〔按照“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填写〕和户籍审核意见(注明:“合格”或 “不合格”)。

  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学籍和户籍审核意见情况,在考生名单表的“资格审核意见”信息项标注“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或“不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两项条件均符合的视为“符合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

  (4)有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市汇总后的资格审核结果报省招考办,上报材料包括:

  ①本市审核结果统计表(包括:审核总人数、符合条件人数、不符合条件人数,并加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章)。

  ②经补充有关信息项的考生名单表(电子数据表)。

  五、资格公示及责任追究

  1.省、市、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及时将通过两个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核的考生信息(含考生姓名、学籍学校、实际就读情况、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信息及高校录取名单)在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网站、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要完善举报核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

  2.对通过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取消其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它要求

  1.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工作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市要严格按照我省和本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专项计划报名审核各环节工作防疫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安全平稳实施。

  2.强化考生宣传服务。请相关市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并结合本地实际及疫情防控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深入解读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招生办法,为考生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实施区域内的有关中学,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班级板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考生介绍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宣传实效。省内有关高校要统筹做好专项计划录取考生培养工作,针对不同学生特点,积极采取学业辅导、适当延长学习时间等方式,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jyt.ln.gov.cn/zwgk/zxtz/202203/t20220309_4524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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