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发函〔202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4号)和《关于定期报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函》(苏管气安专委办〔2022〕1号)等精神,现就开展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城乡一体推进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燃气使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学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机制,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以实际行动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检查学校燃气使用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各级各类学校要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每月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1、2),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3),及时整改自查发现的问题。
(二)加强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对校园内燃气管道材质、使用年限、运行状况、周边环境进行深入排查。对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燃气管道立即开展安全评估,建立问题清单并尽快完成整改。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落实巡线制度,及时发现、处置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加强校内邻近燃气管道的建设、施工管理,防止人为损坏燃气设备设施。
(三)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学校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必须按规定严格强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学校瓶装液化气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场所和用气规模、责任单位和人员等事项,并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加强“瓶管灶阀”管理,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黑气瓶”,严禁在学校非法储存、倒灌、分装、销售、运输瓶装燃气。
(四)加强燃气日常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落实对校内人员密集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要求,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配合燃气企业开展进校安检,使用合格燃烧器具、配件并自觉维护更新,强化“灶管阀”、通风环境、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位的日常检查,对燃气安全隐患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五)建立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月报制度。从2022年2月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于每月底将学校燃气安全摸排整治情况,包括总体情况、突出问题、整治措施、工作成效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连同《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4)报送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材料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学校情况。
三、进度安排
(一)2月至3月:部署启动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学校燃气安全摸底排查,摸清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二)4月至10月: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更新隐患清单,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方式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三)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学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成立学校燃气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建立学校燃气安全齐抓共管机制,完善燃气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学校燃气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广泛开展学校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对燃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
联系人:姜士枫,联系电话:025- 83335547,电子邮箱:jiangshf@ec.js.edu.cn。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