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决定试点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市场准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二、试点内容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可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有关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的其他事宜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外发〔2017〕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与管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负责本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规划、审批和监管等,其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掌握放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准入试点工作的总体内容和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及我委相关文件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在接到群众来电来访及政策咨询时,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