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等学校: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辽司通[2021]92号)等文件要求和省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规定,经清理,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规定替代、工作任务完成、试用期已过等 40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和待修改,依法保留有效的75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凡废止、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教育厅行政管理的依据,待修改的文件,将于近期修改后公布。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待修改和保留有效的目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