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高校实验室有序安全运行,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2〕11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内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全面落实高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高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和危险源管控分级管理体系,以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为抓手,以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为目标,掌握防范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的主动权。扎实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对高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排查,重点做好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安全及生物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坚决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科研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高校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3-4月)
1.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部署动员,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附件1)开展自查工作。
2.各高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表。所有隐患整改要做到闭环管理,做到不整改完成绝不销账,防止安全隐患失控酿成事故。
3.各高校整改完成后,须提交《高等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2),并填写《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3、附件4),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5—6月)
1.本科高校科研和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处和高等教育处组织,高职院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由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组织。
2.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专家开展检查工作,并点对点对高校出具检查反馈单。
3.教育厅将配合教育部并适时自行组织省内相关专家对高校开展飞行检查。
(三)整改阶段(2022年7—8月)
各高校应按照反馈单内容,及时逐条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提交《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附件5),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四)回头看阶段(2022年9—10月)
省教育厅根据前期检查情况,重点对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现场检查整改不到位的高校开展入校回头看工作,主要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横到边、纵到底,保证整改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对于敷衍了事,存在风险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对高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对于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高校和个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1.各市教育局参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中职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强督促检查。
2.以上有关材料纸质版(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分别邮寄至辽宁教育学院高校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接收本科高校材料)、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接收高职学校材料),电子版(含报告WORD版和PDF扫描版)分别发送邮箱lnjyxy1003@163.com、lnzcc605@163.com。
3.附件1-5在省教育厅官网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处 范毅夫024-86896329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关威 024-86896698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张彬彬 024-86896980
辽宁教育学院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王旭024-86850060,13700044193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85-3号辽宁教育学院904室、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辽宁省教育厅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605室
附件:
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模板)
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填报表
4.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汇总表(2022年)
5.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整改总结报告(模板)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