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法函〔2022〕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1〕1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在教育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自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改善教育领域营商环境,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高标准建设教育强省、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改革内容。在一般范围内,“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等2个事项改革方式均为优化审批服务。在自贸区范围内,“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事项的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的改革方式为审批改成备案。
三、优化办理流程。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充分落实改革具体要求,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服务,对已取消的和已改成备案的审批事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修改完善工作规程和政务(网上)大厅办事服务指南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上级要求、改革内涵,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信息定期汇总和上报机制,确保改革落实落地。要强化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健全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共同推动联合执法,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