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我省于2017年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学籍管理和招生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我省对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为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防止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违规招生等行为,《办法》新增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条款。这意味着,以后学生不注册学籍原则上不得参加中考。”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说,《办法》也明确了“非浙江省初中学籍但为浙江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保障了浙江户籍省外学籍学生的权益,允许其回浙江参加中考并被录取;未回浙江户籍地参加中考的学生,今后不能被浙江普通高中录取。
《办法》要求,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原则上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和实际居住地变动,应予转学,但对于“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针对普通高中阶段转学要从严控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借转学之名行违规招生之实等行为。确有需要转学的,除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录取线外,还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办法》新增了“在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中考移民”以及规范招生。确有需要转学的,可以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办法》还鼓励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互转,以推进普职融通,也为后续出台普职融通的政策提供学籍管理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