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部署,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健全教材选用制度和教学用书目录”要求,规范和加强全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强化《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使用等的宣传培训,将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教参和数字教材,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纳入监管范围,指导和监督职业院校做好课程教材工作。各级职教教科研机构要牢牢把握职业教育规律,扎根职业教育实践,围绕教材建设的基础理论、实践应用、发展战略等深入研究,探索教材建设规律,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助力提升地方和学校教材建设专业化水平。
二、教材选用既可以学校为单位,也可以设区市为单位。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人才培养,确保性价比相符,选用质优价廉教材。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普遍选用最新版本教材。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应从国家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和《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国家和省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职业院校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教材编写单位、编写人员、主编等需满足《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
六、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单位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按照《国家教材委员会关于开展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国教材〔2020〕4号)部署,开展全省优秀教材(职业教育类)评选工作。对承担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
八、健全教材使用检查和考核机制。我厅将对职业院校教材选用进行跟踪调查、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及专业考核、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也须建立教材使用检查和考核机制,并制定所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的实施细则。职业院校每学年结束后应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7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盗版盗印教材;违规编写出版国家和省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和省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全省”“山东”“齐鲁”等字样;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并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各职业院校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陈志浩,联系电话:0531—81916541。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