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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3 04:27:38作者:佚名来源: 辽宁省教育厅

  

  

  

  各市教育局,省内各高职院校、有关学校:

  现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各校要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管理主体责任,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各地各校要成立或明确专门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细化各有关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

  二、规范组织管理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在开展岗位实习前须以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各方要严格落实《规定》关于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严守1个“严禁”的底线和27个“不得”的红线刚性约束。各校要统筹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细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三、保证实习质量

  各校和实习单位可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四、压实各方责任

  各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各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教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局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附件: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yt.ln.gov.cn/zwgk/zxtz/202204/t20220419_454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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