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30 06:55:15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近日,《北京市教育评估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2年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北京市为何出台这份《办法》?

  答:评估监测是新时代教育督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中明确提出,“本市建立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

  北京市教育评估与监测工作有很好的基础,一直坚持评估与监测、指导与服务并重,形成了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对评估监测工作性质认识不清晰、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区两级评估监测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区级评估监测机构的自主性有待激发;二是评估监测的制度体系不健全,评估监测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等缺乏明确的界定;三是评估监测数据的存储、管理、使用缺乏必要的规范,造成了信息孤岛现象,数据共享困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推动评估监测的实施及其规范管理,有必要出台《办法》,明确评估监测工作的性质地位,确定市区两级评估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评估监测工作的制度体系,完善评估监测的标准规程等,实现评估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专业化、法治化。

  问:《办法》经过了怎样的研制过程?

  答:一是系统学习政策文件。认真学习《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把握新时代教育改革背景下对评估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座谈、研讨、访谈等,厘清评估监测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专题研究,明确了《办法》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重要事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办法》先后征求了27家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教委相关业务处室,市教育督导评估院及各区教委意见建议,并于2022年1月27日—2月2日在市教委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22条反馈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

  四是审议通过。《办法》审议稿经2022年第5次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于2022年3月3日提请2022年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问:《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办法》由总则、组织实施、结果运用、附则等四部分组成。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估监测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规定了实施评估监测的事项、程序和方式。

  结果运用提出了评估监测结果的反馈、整改、问责、奖惩制度,将教育督导“长牙齿”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中。

  附则明确了发布实施时间。

  问:《办法》实施后,如何确定评估监测的实施主体?

  答: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健全完善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

  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及以下教育的评估监测。

  问:开展评估监测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重点对基础教育发展状况及质量、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普通高校人才培养及教育教学水平、社会公众教育工作满意度等以及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评估监测。

  问:实施评估监测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确定评估监测事项、指标、标准、工具和规程。其次,组织相关单位采集数据,开展自评、访谈或者考察等工作。第三,统计、分析监测数据,形成监测结果;对评估对象的自评报告、实地考察情况和相关数据、材料进行评议分析形成评估意见。第四,根据评估监测结果,形成评估监测报告。第五,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问:评估监测结果如何运用?

  答:一是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教育评估监测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求被评估监测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对教育评估监测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对干扰、不配合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或单位予以问责。

  四是将评估监测结果作为对被评估监测单位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问:如何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评估监测智能化建设?

  答:一方面在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中充分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相关单位的数据和材料。另一方面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评估监测体系,提升数据支持、信息支撑、管理保障与服务决策能力,提高教育评估监测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问:社会机构如何参与评估监测?

  答;《办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xxgk/zfxxgkml/zfgkzcwj/zcjd/202203/t20220318_263381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