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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紧压实高校纪委监督责任——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体制的调研

发布时间:2021-04-01 11:01:51作者:来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强化高校纪检机构监督作用。近日,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开展完善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体制的专项调研,力求准确发现问题,精准研究对策,将高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压紧压实。

   制约高校纪委履职尽责的主要问题

   “两个为主”落实不完全到位。在“两个为主”当中,“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得到较好落实,但高校纪委在“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上落实还不够到位。目前,高校纪委主要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重领导”体制体现仍不够明显。以省属高校为例,省属高校纪委的上级纪委应该是省纪委,虽然有明确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联系省属高校,但由于工作重点、人员精力等方面原因,这种联系更多的是日常监督,主要是工作任务、问题线索交办等,高校纪委在执纪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确实存在难以及时得到上级纪委有力指导的现状,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只能与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取得联系。而在派驻机构实现全覆盖之后,相关纪检监察组却又没有明确指导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实际工作中面临着“管得到的够不着,够得着的不好管”的两难境地。

   编制设置不符合形势需要。我省27所高校纪委设置内设机构的有12所,有的称为纪委办公室,有的称监察处或监察室;与审计部门合署设置的15所,有的称为监察审计处,内设机构名称多达8种。此外,高校内设机构数、管理岗位数明显不足,高校纪委编制多年未变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多的10人,少的只有4人,各校纪检监察干部占全校教职工党员比例差别较大。高校纪委人员编制少与监督执纪任务重、要求高的矛盾日益凸显,普遍存在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匮乏、经验欠缺的问题。

   队伍结构不够优化。从年龄看,平均年龄45岁,35岁以下年轻干部只占22%,干部没有形成有序梯队。从专业角度看,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多数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任职时间短、经验较欠缺。从系统培训看,28%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受到过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从执纪经历看,个人差别较大,77%的高校副书记没有参加过上级执纪审查工作。

   监督执纪水平有待提升。一方面,执纪能力整体偏弱。平均每人参与处理违纪问题6.8个,平均每人参与处分违纪党员4.7人,超过20%的纪检监察干部没有这两个方面的经历,个别高校纪委书记任职以来没有调查处理过一起违纪问题。有的高校纪委对问题线索管理不够规范,重要问题线索因组织不力、能力不适应而造成流失。执纪审查外围调查取证协调难、手续繁,调查目标能否实现更多地受制于审查对象是否配合。另一方面,高校纪委干部工作中的思想顾虑较多,易受外部因素干扰,抹不开情面,工作有时也很难施展。个别高校党委对学校纪委工作领导不力、支持不够,甚至存在“对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口头上支持,内心有抵触”的倾向,以致高校纪委在处理违纪问题时瞻前顾后、处分违纪党员时有护犊心理和爱惜羽毛的倾向。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体制机制缺乏顶层设计。近年来,从中央、省、市都先后出台实施了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意见,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主要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加强高校纪委建设方面的硬性规定还未明确,高校纪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没有统一规范。比如,有的高校能实现单设纪委书记,但部分高校纪委书记仍由高校副书记兼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再比如,派驻教育厅纪检组与高校之间,是指导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尚未明确,工作中仍然沿袭原相关纪工委的部分职能,造成职责不够清晰,压力传导不足。

   干部队伍建设重视不够。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多年形成的惯性思维,有的高校党委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没有足够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不优、人员没有形成有序梯队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学校甚至把纪检监察岗位当作照顾性安排干部、照顾性解决干部职级的岗位,且纪检监察干部年龄总体偏大。此外,很多干部一旦走上纪检监察这个岗位,多年不能流动。如我省有3名高校纪委书记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接近10年,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缺乏生机和活力。

   落实“三转”明显滞后。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市、县三级地方纪委认真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业主责,退出职责范围以外的议事机构,有效解决了“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问题。但是,由于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少,高校纪委书记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承担了职责范围外的工作,造成高校纪委“三转”不彻底不充分。此外,一些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对纪委“三转”认识不够,依然存在“纪委这不参加那不参与,那怎么发挥作用”的错误认识,造成了一些高校纪委聚焦主业主责不够,干了不少自己不该干的工作,影响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完善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体制的意见建议

   创新工作体制。鉴于高校机构规格高、监督的省管干部及处级以上干部数量大,且地域分布广、资金和项目多、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等实际,一是参照部分省的做法,成立高校纪工委,作为省纪委派出机构,与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二是总结高校执纪审查协作组的工作经验,按照“执纪监督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的工作思路,整合高校纪委人员编制,分片或就近建立高校执纪审查调查室,专门负责辖区内高校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一案一授权、一事一授权,着力提升高校执纪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规范机构设置。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办法,统一机构名称,明确职责权限,确定人员编制。明确规定高校应配备专职纪委书记,逐步消化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的情况。积极探索推动高校二级党委设立纪委,推进监督执纪工作向基层延伸。制定实施高校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实施办法,完善高校纪委与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基建、后勤、科研、资产等部门联席协作机制,建立校内监督执纪人才库。

   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推进高校纪委落实“三转”要求,明晰职责定位。注意把政治素质硬、担当意识强、业务能力好,具有法律、财会、金融、审计等专业能力的优秀干部选调充实到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积极向地方和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激发队伍生机活力。加强实践锻炼,有计划地抽调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省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执纪审查工作,参与省委巡视组巡视工作,丰富监督执纪实战经验。利用巡视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挂职锻炼等途径,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实际工作能力。

   授予调查措施。借助省、市、县(区)监委资源,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部分授予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调查措施。探索建立高校纪委与所在省辖市纪委协作联动机制,明确高校纪委直接到所在市纪委开具调查信函权限,解决高校监督执纪调查取证难、手续繁琐等问题。

   完善相关保障。严格执行高校纪委书记交流任职制度,探索实施纪委副书记同城异校交流任职和异地异校提拔任职机制。明确赋予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对高校纪委指导职责,构建高校违纪案件指定审查、审理工作机制。加大硬件投入,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建立标准化谈话室,明确高校重要谈话对象可借用所在市纪委执纪审查调查场所的规定,有效解决高校执纪审查场地不足和执纪审查安全工作风险的问题。(安徽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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