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
(市、区、旗)名单的决定
国教督〔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要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部分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进行了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经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现将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县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动摇,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一要持续保持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强度、工作力度不减,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资源配置上优先保障。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持续缩小义务教育差距。三要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态化监测复查,及时掌握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持续巩固好均衡发展成果。四要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优质均衡的标准,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附件: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