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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4 01:17:50作者:佚名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需要备案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

  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用户和应用场景符合规定的就要备案。

  说明:

  1.不是针对教育系统开发,但被教育系统广泛应用的不属于教育移动应用:如微信等。特例:教育钉钉,是为教育进行了个性化开发的,主要面向教育领域使用,所以属于教育移动应用。

  2.为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也属于教育移动应用,如“尚德自考”(APP名称)。但社会考试类的不算,如针对考驾照、考公务员进行培训的相关互联网应用程序。

  3.通用类的互联网工具不属于教育移动应用,如“有道词典”(APP名称);但专用类的工具属于教育移动应用,如“有道少儿词典”(APP名称)。

  (二)教育移动应用的分类?

  教育移动应用分为中小学学科培训类(简称“学科培训类”)和非中小学学科培训类(简称“非学科培训类”)。

  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中含有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内容,并通过教育移动应用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学生提供以上学科培训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统称为“中小学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简称“学科培训类”)。

  非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中不含有以上学科培训内容,主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提供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和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教育教学管理、家校沟通等内容,以及面向非中小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内容的教育移动应用统称为“非中小学学科培训类教育移动应用”(简称“非学科培训类”)。

  (三)哪些教育移动应用的提供者需要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

  按照中央“双减”文件要求,内容涉及线上中小学学科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需获得中小学线上学科培训许可,且是经民政部门登记依法成立,从事线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的非营利法人单位。

  (四)为什么面向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教育移动应用将不予备案?

  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关于“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与“双减”政策衔接的通知》中“不再受理学前线上培训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申请,已备案的予以撤销”的规定。

  (五)如何理解“不得出现游戏链接和广告”?

  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要求: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呈现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素质教育导向,呈现的广告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契合。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

  (六)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有哪些程序?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共有程序:首先教育移动应用的提供者(指应用的主管者或开发者)应按照“应备尽备”的原则,及时在全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https://app.eduyun.cn/)进行提供者备案,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其次是北京市教委业务部门对教育移动应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反馈提供者进行修改完善,审核通过的,进行信息安全检测和个人信息采集审查;第三是经市教委审核通过的,提交教育部复审,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取得备案编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市教委,由市教委反馈提供者。

  (七)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如何处理?

  市教委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专人每天通过应用市场进行查询,对于含有教育内容的互联网移动应用进行下载,对内容进行审核,确属于教育移动应用的,先与提供者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网信办和市通信管理局,对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和分发平台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xxgk/zfxxgkml/zfgkzcwj/zcjd/202205/t20220509_2705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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