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7-2-7
言词证据是指以行为人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属于言词证据,而在执纪审查中,只包括被调查人谈话和证人证言两类。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言词证据是活性证据,容易因为时间、环境、行为人品质等因素变化而改变,证明力相对较弱。这就需要必须严格规范固定言词证据。如何保证一份言词证据的纪律效力或法律效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观点。
注意掌握言词证据固定的程序要件
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不仅仅需要重视证据的实体内容,更要注意证据固定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取证之前应当讲明政策和要求。在首次谈话时,必须亮明身份,根据谈话对象的政治面貌等不同情况说明政策。这样做既是规范办案的需要,也是对谈话对象施加的一种心理压力。如果以后还需要对此人继续谈话,则不需要重复,可以用“某某同志,今天我们继续找你了解问题,请如实回答”即可。
取证起止时间应当准确填写。一份言词证据,应该准确填写具体的日期和谈话起止时间。很多同志做谈话笔录时习惯于笼统地写个日期,这样会为谈话对象以谈话超过12小时为由来翻供。今后,随着监委成立,调查阶段获取的证据特别是谈话笔录可能将直接出现在庭审中,接受庭审各方质证,所以必须在这些可能影响案件的枝节问题上严格规范,不留死角。
取证的谈话地点应当规范有效。对于调查对象的谈话,应该在规范的办案场所,那么一般证人的询问应该在何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三处: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的时候在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虽然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值得借鉴。在谈话笔录的地点上必须规范填写,防止被对方以违反谈话地点规定为由,而提出是瑕疵证据。同时,笔者建议不能简单填写诸如谈话室等笼统表述,应具体到哪个办公室、第几谈话室,越准确越不容易被质疑。
取证的谈话人应当现场签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每一次谈话后两名谈话人应该当场签名。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方面。实践中,容易出现对言词证据事后补签名甚至他人代签名的问题。在某刑事案件中,曾有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发现同一个人、同一个时间在两份不同地点的谈话笔录上签名,并以此为由提出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庭予以采纳。
注意掌握言词证据固定的内容要件
坐实言词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须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避免笔录内容单薄。言词证据中记录的内容如果太过简单或笼统,尽管反映了案件事实,但是因为不能充分反映细节,极容易被推翻。所以,应尽可能围绕违纪或犯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在一份笔录中重复记录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用一个甚至多个细节来验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用“细枝末节”验证被谈话人所述言词的真实性。
不能依靠单一证据。案件事实是依靠证据来反映,但是不能依靠单一证据,否则即使供证双方证据完全吻合,也不可以就此定案。即便是言词证据相对单一的行贿受贿案件,也需要获取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供证内容的真实性,保证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避免内容前后不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词证据反映内容的合理程度与真实程度成正比。可以说,一份真实可信的谈话笔录,其内容的各部分之间应当相互一致、没有矛盾。反之,就必然会削弱其真实性,矛盾之处越多,真实性越小。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就必须保证谈话笔录的内容合理性和前后一致性。
避免大篇幅粘贴现象。有些办案人员对于同一起案件、在找调查对象谈话做笔录时存在复制粘贴的现象,这就会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曾有律师当庭计算一分钟能够打多少字,来反推某言词证据不能在笔录反映的时间内完成,并以此向法庭证明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客观地说,这类言词证据确属瑕疵证据,即使能说明情况,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充分运用自书材料。自书材料包括亲笔供述、亲笔证词、悔过书、检查等,与一般谈话笔录相比,亲笔书写的材料更能够保证是被谈话对象反映事实的真实表达。在司法实践中,其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超过谈话笔录。
多次重复固定,保证始终如一。如前所述,由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就是不断重复固定。如检察机关对于某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除视听资料外,仅供词至少就有9份,尤其是其3次亲笔供词和被羁押后的4次供述笔录。
规范签名和签写意见。在一份谈话笔录做完后让谈话对象签字时,应认真看他在笔录上签名或更改的每一处。防止被调查对象签名时在不起眼的地方留下“假”等字眼,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此外,应该要求谈话对象统一按照“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的格式来签名,不要各自按照各地方言来写。实践中,就有要求审查对象签上“以上谈话笔录我已看过,记得不错”这句话,这到底是说明内容准确还是形式上效果很好呢?所以,以最准确的语言说明最重要的事情也是做笔录的一个窍门。
(成学斌 李艳飞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