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及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43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落实企业责任,规范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现就做好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实习实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习实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实习实训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是校企协同育人的重要体现,是学校服务企业生产的重要方式。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对接生产一线深化育人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技能水平,缩短就业适应期,增强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降低人力资源成本,选拔储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潜在客户群体,提高企业美誉度。校企共同做好实习实训工作,有利于破解学生就业难和企业用工荒的结构性矛盾,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共赢。
二、落实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责任。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各地要把推动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情况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教育部门要将实习实训纳入职业院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国有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关部门要按部门职责规范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行为。实习企业要与职业院校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开展实习考核评价,选派专门人员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及时足额支付实习学生报酬,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实训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实训费用,切实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补偿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的成本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认定办法,对符合实习实训要求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补偿企业成本。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习实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优先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进入目录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保险公司针对订单班、冠名班和中国特色学徒制等开发保险产品、确定保险费率;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快发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尽快实现学生实习实训强制保险全覆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银保监局和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