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教育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 教育部国际司(港澳台办)负责人就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渠道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赴境外就学困难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教育部国际司(港澳台办)负责人就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渠道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赴境外就学困难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4-01 11:38:20作者:来源:

  发挥合作办学优势 疏解出国留学难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各国(地)签证、航班等政策限制,我国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赴境外就学受阻。教育部允许部分高校采取临时举措,通过适当增加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生名额,为出国留学受阻的学生提供更多就学选择。教育部国际司(港澳台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问:据了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赴境外学习受阻。为解决这一群体的实际困难,教育部采取了哪些政策举措?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范围内学生流动遇阻。因各国(地)入境、签证、航班等政策限制并考虑境外疫情风险,部分中国学生于今年秋季赴境外国家和地区留学的计划被迫改变、延迟甚至取消,部分学生面临升学困境。

  

  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这部分学生的学业问题。为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解决这类学生的现实困难,教育部做了大量研究,采取了系列专门政策举措。一是合理引导学生在国内通过远程教育方式继续完成学业,同时及时回应解决留学人员普遍关心的学历学位认证等政策性问题,明确留学人员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时返校而选择通过在线方式修读部分课程,以及因此导致的其境外停留时间不符合学制要求的情况,不作为影响其学历学位认证结果的因素。二是在确保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允许高校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接收出国留学人员先行在国内高校借读学习。三是允许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考核招录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出国留学生,双向选择,择优录取,为学生提供国内求学机会。四是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积极与驻在国教育部门和高校联系,敦促其妥善解决我留学人员学业受阻问题。五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支持指导。

  

  2. 问:作为措施之一,教育部临时允许部分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适当增加招生名额,为原计划出国留学、受疫情影响出国受阻的学生提供国内就学机会。请介绍这项政策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经过多年探索,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以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为主要特点,丰富了国内多样化教育资源供给,实现了学生“不出国的留学”。在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招生录取方式等方面探索改革创新,成为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新引擎”。

  

  当前形势下,部分出国留学计划遇阻的学生希望在国内寻求就学机会。有关高校也表达了明确意愿,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招录部分出国受阻的优秀学生,缓解学生燃眉之急,承担高校社会责任。经深入研究论证,教育部充分考虑中外合作办学在教学语言、培养模式等方面与出国留学高度契合、相互贯通的特点,可以此为渠道解决部分出国留学人员的实际就学困难。因此,作为疫情期间特殊安排,教育部允许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招录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出国留学生,疏通学生就读出路,提供更多就学选择。

  

  3. 问:此次招生政策的招生对象主要涉及哪类学生?

  

  答:已持有境外大学录取通知书、原计划于2020年秋季学期攻读境外高校本科或硕博士研究生的中国内地(大陆)籍学生符合基名条件。各招生院校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情况设置报名条件和录取标准,公开招生简章。

  

  4. 问:此次招生采用怎样的招生方式?

  

  答:此次扩大合作办学招生不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占用高校原有招生指标,对高校其它各类招生不产生影响。招生工作遵循双向选择、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以适当形式组织招生考试,录取标准不低于外方合作办学者同类专业在其本国的标准。学生完成学业后,达到学业要求的,仅颁发外方高校学位证书,并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获得认证。相关高校应制定详细招生简章,明确招生对象、招录程序、录取标准等,严格保证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5. 问:根据此次招生政策,哪些院校参与招生?

  

  答:依法在办的可颁发外方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部分项目所在高校,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办学能力,在与外方及港澳台合作单位就招生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开展招生工作。参与此次招生的有北京、浙江、广东等19个省市的约90个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具体清单可参考以下链接。

  

  (链接:参与扩招的院校清单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教育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教育法治网 jy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