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2023年度立项建设单位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目标
遴选并支持20所左右中小学校打造成为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形成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氛围,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当地中小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下坚实基础。
二、遴选范围
全区各市县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有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条件和基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富有成效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的学校不得再次申报,详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桂教民教〔2021〕18号)。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2022年7月30日前,全区各地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自愿申报,填写《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立项申报表》和《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分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县级教育局审核遴选,设区市教育局择优推荐。设区市教育局在上报材料前须在本辖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我厅。
(二)材料初审。我厅对各市各有关学校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议。我厅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立项建设单位建议名单。
(四)确定名单。我厅审定立项建设单位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推荐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版,连同Word版材料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送我厅民教教材处电子邮箱(mjc@jyt.gxzf.gov.cn)。
(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所属的中小学校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版,连同Word版材料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送我厅民教教材处电子邮箱。
(三)各申报学校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荐遴选资格。请各市县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民族教育发展中心覃其文,0771—5815195。
附件:1.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立项申报表
2.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评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