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广西公司、中国移动广西公司、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公司、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
校园网络是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接入,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需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有线宽带网络、无线局域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主要设施包括公众通信网络设施(含有线通信网络和无线通信网络)、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校园局域网(含有线局域网和无线局域网)设施,校园信息化系统
为建立在上述三类网络设施之上的信息化应用系统。为加强校园网络设施管理,提高网络环境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3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提高我区高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强调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中国铁塔广西分公司(以下统称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校园网络建设和营销活动的要求
(一)提高校园网络环境建设和服务。
1.电信运营企业应配合学校进行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鼓励积极参与校园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2.电信运营企业应安排专项工程建设资金,确保满足高等学校区域公众通信网络全覆盖需求。
3.电信运营企业应优先安排校园5G等移动通信网络(含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推动5G技术在校园深入应用。
4.禁止投资建设光纤宽带国家标准工程分工界面归属电信运营企业范畴以外的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筑物和用地红线内的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5.在校园区域内开展通信工程建设和维护工作的电信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并报告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校园局域网建设、运营的,须在合同签订5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
6.电信运营企业参与校园局域网建设和维护的,应配合学校履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7.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校园局域网接入资源(含IP地址、带宽等)前应确认其申请主体为学校,并将接入合同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签订后10日内)。
8.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校园内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拆除淘汰设施,及时足额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有关规定向校方支付电费。
(二)规范进校服务管理。
1.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在学校和企业官网专栏公布向各学校提供的服务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校园师生对公共电信服务的选择权、使用权。
2.禁止向学校或学校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等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支付或变相支付协调费、配合费、进场费、业务分成等违法违规费用。
3.电信运营企业在校园内开展电信业务营销,应征得学校同意,并提前5日报告当地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营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用户或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遇问题应友好协商或报当地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高等学校开展校园网络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校园网络规划和建设。
1.各高校应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统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布局,保障校园网络服务质量,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2.学校新建的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分工界面规定,将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交由学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或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通信配套设施,须在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产权属于学校,建成后须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免费开放。
(二)规范进校管理。
1.依法保障各电信运营企业在校园内进行公众通信网络设施建设通行权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禁止向各电信运营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协调费、配合费、进场费、业务分成等违法违规费用。
2.各高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建设和维护、在校园内为师生提供公众通信服务。
(三)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高校、各电信运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合同、协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纠正。由电信运营企业将补充纠正后的合同、协议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备案。
(二)各高校、各电信运营企业梳理公用通信网络工程使用校园配套资源(注:校园配套资源不包括国家标准规定的通信配套设施)支付费用情况,以学校为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和高校共同梳理。
请各电信运营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和使用校园配套资源支付费用情况报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各高校将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教育信息化管理处。
(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将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的现行资费标准于2022年于6月30日前报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备案,新增或调整的,应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
(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将根据职责,组织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未尽事宜请与相关联系人联系。自治区教育厅教育信息化管理处魏莹莹,0771—5815221;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黄广,0771—2628110。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教科信
厅函〔2021〕33号)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分工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2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分工规定
一、公共建筑光纤宽带设施建设分工规定
《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GB51433-2020):
1.0.3当公共建筑内设置用户单元时,光纤宽带接入工程应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1.0.4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5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进线间、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
3.2.1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共建筑建设方应各自承担相关的工程量,工程分工界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通信管道及建筑物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负责建设。
2公共建筑群及建筑物内光纤宽带接入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负责提供。
3配线光缆及相应配线设施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光缆及相应配线设施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负责建设。
4用户接人点处的配线设施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户接人点处采用共用型光缆交接箱时,箱体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提供并安装,箱体内连接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连接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提供并安装;
2)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共建筑建设方分别设置机柜(架)时,应各自负责机柜(架)及机柜(架)内光纤配线模块的提供并安装;
3)连接配缆光缆的配线模块与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的光跳线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并安装。
5光分路器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6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负责建设。
7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施、信息插座、户内线缆应由公共建筑建设方或用户负责建设。
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详见规范相关章节。
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
详见规范相关章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