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工作要求,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今年,省教育厅结合实施情况,对其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学籍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对《学籍细则》进行修订?
自2014年7月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来,各地市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为学校管理学籍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办理流程得到了简化,给老百姓办事提供了方便。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省教育厅对《学籍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之一。
2.修订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新修订的《学籍细则》共八章五十二条,对原《学籍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优化文字表述,并对部分政策内容按新形势新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把原文件中的转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跳级、退学与辍学等章节整合为“学籍变动管理”章节,新增了“特殊信息处理”章节。
一是明确同年级互转要求。因为我省各地市的学制不完全相同,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五四学制,也有六三学制。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的时候,就出现了这个学生是应该转到小学毕业年级,还是转到初中一年级的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教育部明确了实行同年级互转的原则,也就是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要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也就是说,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的时候,就应当转入六年级,也就是五四学制学校的初中一年级。
二是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在新修订的《学籍细则》中,我们对转学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样的情况能转学,什么样的情况不能转学,什么样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想转学到民办学校该怎么办。
目前,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要消除大校额、大班额。所以在这次修订《学籍细则》时,提出了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的工作要求。有一点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本细则是从2020年9月1日起实行,对于在此时间点前已购房、落户,想要转学的学生和家长,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在此时间点之后购房、落户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学籍细则》执行。
三是加强跳级管理。《学籍细则》新增了跳级考核方式,明确了流程,保障了少数确有跳级必要的学生的权利,对学校违规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起到了规范作用。
四是优化学籍办理流程。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和省教育厅“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见面”的工作要求,取消了纸质学籍,所有业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3.学籍建立后,为什么跟出生日期有关系的内容不能再变更?
为了防止利用变更出生日期实现不足龄入学的现象,在建立学籍时采集的出生日期,以户籍和出生证明为依据,学籍建立后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中与出生日期对应部分不予变更。